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未到案執行,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涉嫌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以新台幣五千元具保,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免予聲請羈押。所涉傷害案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八五九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移送執行。
二、聲請人以被告未到案執行,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興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素惠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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