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壹點叄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557號),扣案經警查獲並鑑驗明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1.31公克,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贓證物品清單則記載為淨重1.29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經核扣案該海洛因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錦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靖雅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