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姓名、住所。
二、本院82年度裁全字第640號裁定。
二、提出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訴訟終結」之證明。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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