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132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竹簡字第132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勝勝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188號),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進行中,就被訴部分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下午
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詠晶書記官胡家寧通譯吳音億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勝勝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累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勝勝原應於民國107年4月23日至苗栗縣頭份鎮斗煥199之1號斗煥坪營區參加「博愛甲字第232800號」教育召集5日,而於107年3月12日,該召集令由林勝勝之姑姑 林季榛 收受,嗣由林勝勝母親(原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轉達與林勝勝,詎林勝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應受召集,未於指定日期前往報到,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三、處罰條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書記官胡家寧
法官張詠晶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