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05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883,968元,應徵收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應再補繳8,690元。是本院於94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業已於94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已逾期仍未補正,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