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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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黃蕙容 被告 李兩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林怡伸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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