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699號債權人甲○○
巷64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 黃馥翊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濱濱精品屋之營利事業登記卡,確認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抑或合夥,並依法更正當事人欄。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莊福來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