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3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63183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一、
二、三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一、
二、三訴訟代理人丙○○住高雄市債務人甲○○住高雄市債務人乙○○住高雄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參拾伍萬陸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