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子素律師
張佳瑜律師右列被告因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四六號、第一六六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ELEMENTALPINBALL遊戲光碟拾片、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卡匣玖拾參片及銷貨明細單伍張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設址臺北縣樹林市○○路○○○號「二00一精品玩具店(起訴書誤載為文具店)」之負責人,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板橋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即俗稱仿冒註冊商標)之商品,不得販賣,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年十二月底某日(起訴書載為前開案件判決後之不詳時間),在上址玩具店內,向不詳年籍姓名之業務員,以每片新台幣(下同)十五至一百元不等之價格,販入藉由遊戲主機執行,在螢幕畫面上會出現仿冒相同於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註冊商標(商標圖樣如附圖一)、偽造足以表示由該公司授權用意之「
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私文書之ELEMENTALPINBALL遊戲光碟(起訴書誤載為卡匣)一批,及將仿冒相同於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註冊商標(商圖樣如附圖二、三、四)印於外盒、收容盒、卡匣、標帖或說明書與藉由遊戲主機執行,在螢幕畫面上會出現仿冒註冊商標、偽造足以表示由該公司授權用意之「LicensedbyNintendo」私文書(惟此私文書僅出現在印有如附圖四「日圖」商標之遊戲卡匣內)之如附表所示遊戲卡匣一批(其仿冒註冊商標之種類及所在位置,詳如附表所示)後,將之陳列在上址玩具店內,再連續多次以每片六十元至四百五十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並交付予不特定之顧客而行使前揭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
迄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五分許,經警在上址玩具店內當場查獲,並扣得販餘之ELEMENTALPINBALL遊戲光碟十片、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卡匣九十三片(其中編號十八、五十六雖故障無法操作,但仍印有仿冒註冊商標)及甲○○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銷貨明細單五張(扣案物品中起訴書漏載銷貨明細單五張)。
二、案經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新力公司代理人 劉貹岩 律師、告訴人任天公司代理人 廖國昌 於警訊或偵審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ELEMENTALPINBALL遊戲光碟十片、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卡匣九十三片及銷貨明細單五張扣案可資佐證。又如附圖一、二、三、四商標圖樣,分別係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依序准以商標註冊號數第七一0四五四號、第八一六六四六號、第四四一一一二號、第五0五七七三號登記,亦有商標註冊證四件附卷可稽。而該扣案之遊戲光碟片,經以遊戲主機執行,在螢幕畫面上會出現仿冒相同於新力公司如附圖一之註冊商標及偽造足以表示由該公司授權用意之「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私文書,此有操作照片一幀附卷可憑,另遊戲卡匣經本院勘驗結果,其遊戲名稱、仿冒任天堂公司註冊商標之種類、所在位置、數量均詳如表所示,且經以由遊戲主機執行,在螢幕畫面上部分(指編號三九、四五、六十、六三等)亦會出現該仿冒之註冊商標、偽造足以表示由該公司授權用意之「LicensedbyNinten-do」私文書(惟此私文書僅出現在印有如附圖四「日圖」商標之遊戲卡匣內),另有本院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至八日之勘驗筆錄一件在卷足稽。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販賣印有仿冒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或經以遊戲主機執行,在螢幕畫面上會出現仿冒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ELEMENTALPINBALL遊戲光碟及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卡匣之行為,核係觸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罪。另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次按文書之行使,每因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就偽造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準文書而言,因須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始足以表示其文書之內容,其於行為人將偽造之準私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時,已有使用該偽造之準文書,已達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程度,固不待言,其因販賣而交付該偽造之準文書之情形,如販賣交付者與買受收受者,均明知該準文書確為偽造,且均明知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即可使用該偽造之準文書時,因買受者已達於可隨時使用該偽造之準文書之狀態,無待販賣者更有所主張,應認販賣該偽造準文書者於交付時,即與行使無異。本件ELEMENTAL
PINBALL遊戲光碟、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卡匣藉由遊戲主機執行,在螢幕畫面上會依序出現「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LicensedbyNintendo」之字樣,此均足以表示由該二公司授權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以私文書論。被告明知上開仿冒遊戲光碟片、遊戲卡匣藉由遊戲主機執行,在螢幕上會出現前揭授權字樣,仍加以販賣而交付予顧客之行為,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註冊商標之遊戲光碟、卡匣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又各係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之,均為連續犯,皆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係以一販賣行為而同時觸犯之,為相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人雖未就被告行使偽造之「LicensedbyNintendo」準私文書犯行提起公訴,惟此部分犯行與公訴人起訴部分,有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當一併加以審理。末查:被告前於八十八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板橋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手段、販賣仿冒註冊商標之遊戲光碟、卡匣,對交易秩序所生之可能影響程度,行使偽造之私文書等行為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販賣之期間、金額,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內有仿冒註冊商標之ELEMENTALPINBALL遊戲光碟十片、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卡匣九十三片,係被告犯前開販賣仿冒註冊商標遊戲光碟、卡匣罪所販賣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而銷貨明細單五張,則屬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
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除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圖一─新力公司第七一0四五四號註冊商標(商標名稱:PS設計圖)附圖二─任天堂公司第八一六六四六號註冊商標(商標名稱:Nintendo)附圖三─任天堂公司第四四一一一二號註冊商標(商標名稱:GAMEBOY)附圖四─任天堂公司第五0五七七三號註冊商標(商標名稱:日圖)
附表┌──┬────────┬───────────────┬────┬──┐│編號│遊戲名稱│仿冒註冊商標之種類及所在位置│數量│備註│├──┼────────┼───────────────┼────┼──┤│一│polo野球│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四片│││││-卡匣、收容盒││││││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卡匣│││├──┼────────┼───────────────┼────┼──┤│二│格鬥料理傳說│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三片│││││-卡匣、標帖、說明書│││├──┼────────┼───────────────┼────┼──┤│三│INTHEZONE│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三片│││││-卡匣、標帖、說明書││││││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日圖(第505743號註冊商標)││││││-外盒、標帖、說明書│││├──┼────────┼───────────────┼────┼──┤│四│SLAMDUNK│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二片│││││-外盒││││││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五│MORTALKOMBAT4│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外盒、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日圖(第505743號註冊商標)││││││-外盒、標帖│││├──┼────────┼───────────────┼────┼──┤│六│LUCKYLUKE│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日圖(第505743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七│フアイテイソグ│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フエニツクス│-外盒、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八│たまごつち│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外盒││││││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九│RATS│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卡匣、標帖、說明書││││││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說明書││││││日圖(第505743號註冊商標)││││││-標帖│││├──┼────────┼───────────────┼────┼──┤│十│ろつくん!もんす│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たあ!!│-外盒、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十一│名偵探 柯南 │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二片│││││-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日圖(第505743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十二│BEAUTYANDBEAST│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卡匣、標帖、說明書││││││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說明書││││││日圖(第505743號註冊商標)││││││-標帖│││├──┼────────┼───────────────┼────┼──┤│十三│SPYHUNTER│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四片│││││-外盒││││││日圖(第505743號註冊商標)││││││-外盒、標帖、說明書│││├──┼────────┼───────────────┼────┼──┤│十四│WUZARORYT│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二片│││││-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標帖、說明書│││├──┼────────┼───────────────┼────┼──┤│十五│フアミスタ3│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二片│││││-外盒││││││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十六│POP~NMUSIC│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二片│││││-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十七│ロツクマンX│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一片│││││-外盒、標帖、說明書│││├──┼────────┼───────────────┼────┼──┤│十八│ 哈利波特 │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一片│故障││││-外盒、標帖、說明書│││├──┼────────┼───────────────┼────┼──┤│十九│PRINCROFPERSIA│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外盒、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日圖(第505743號註冊商標)││││││-外盒、標帖、說明書│││├──┼────────┼───────────────┼────┼──┤│二十│遊戲王-最強決鬥│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一片││││者戰記│-外盒、標帖│││├──┼────────┼───────────────┼────┼──┤│二一│COLUMNS│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日圖(第505743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二二│FIGHTEREX│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二三│ときめきメモリア│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二片││││ルスポーツ編│-外盒、標帖、說明書│││├──┼────────┼───────────────┼────┼──┤│二四│ときめきメモリア│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一片││││ルカルチャー編│-外盒、標帖、說明書│││├──┼────────┼───────────────┼────┼──┤│二五│完全女子高生│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二片│││││-外盒││││││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二六│OCEANDISCOVERY│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外盒、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日圖(第505743號正商標)││││││-外盒、標帖、說明書│││├──┼────────┼───────────────┼────┼──┤│二七│カラーム町の大事│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二片││││件│-說明書│││├──┼────────┼───────────────┼────┼──┤│二八│高氣壓│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三片│││││-外盒│││├──┼────────┼───────────────┼────┼──┤│二九│海豚大冒險│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三片│││││-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卡匣│││├──┼────────┼───────────────┼────┼──┤│三十│RAMPAGE│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二片│││││-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說明書││││││日圖(第505743號註冊商標)││││││-外盒、標帖│││├──┼────────┼───────────────┼────┼──┤│三一│SNANGHAIPOCKET│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二片│││││-卡匣、標帖、說明書││││││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說明書││││││日圖(第505743號註冊商標)││││││-標帖│││├──┼────────┼───────────────┼────┼──┤│三二│THELOSTWORLD│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外盒││││││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日圖(第505743號正商標)││││││-外盒│││├──┼────────┼───────────────┼────┼──┤│三三│ARKANOW│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二片│││││-外盒││││││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三四│無賴戰士│Nintendo(第816646號聯合商標)│二片│││││-卡匣、收容盒││││││GAMEBOY(第441112號正商標)││││││-卡匣│││├──┼────────┼───────────────┼────┼──┤│三五│WIZARORYT1│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外盒、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三六│WIZARORYT2│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外盒││││││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三七│もんすたあレー│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二片││││ス2│-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卡匣│││├──┼────────┼───────────────┼────┼──┤│三八│COLLEGESLAM│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外盒、卡匣、標帖││││││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日圖(第505743號註冊商標)││││││-外盒、標帖│││├──┼────────┼───────────────┼────┼──┤│三九│JING│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螢幕│││├──┼────────┼───────────────┼────┼──┤│四十│桃太郎電鐵│Nintendo(第816646號聯合商標)│一片│││││-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四一│斬紅郎無雙劍│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外盒││││││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四二│QUIQUI│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說明書│││├──┼────────┼───────────────┼────┼──┤│四三│ずはスタ│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卡匣│││├──┼────────┼───────────────┼────┼──┤│四四│ROCKMANWORLD2│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外盒││││││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四五│コミユニケーツヨ│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二片││││ンRPG│-螢幕│││├──┼────────┼───────────────┼────┼──┤│四六│GALLERY2│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四七│HERCULES│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標帖││││││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標帖││││││日圖(第505743號正商標)││││││-標帖│││├──┼────────┼───────────────┼────┼──┤│四八│王者決定戰│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日圖(第505743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四九│PINOCCHIO│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說明書││││││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標帖││││││日圖(第505743號註冊商標)││││││-標帖│││├──┼────────┼───────────────┼────┼──┤│五十│ゲームボーイウオ│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ーズ│-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五一│將棋│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卡匣│││├──┼────────┼───────────────┼────┼──┤│五二│MORTALKOMBATAND│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三片││││MORTALKOMBAT2│-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卡匣│││├──┼────────┼───────────────┼────┼──┤│五三│THESIMPSONS│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日圖(第505743號正商標)││││││-外盒、標帖│││├──┼────────┼───────────────┼────┼──┤│五四│GEX│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收容盒、卡匣、標帖、說明書││││││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說明書││││││日圖(第505743號註冊商標)││││││-標帖│││├──┼────────┼───────────────┼────┼──┤│五五│口口之大冒險│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日圖(第505743號註冊商標)││││││-外盒、標帖、說明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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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太郎 │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外盒││││││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五八│魁!男塾│Nintendo(第816646號聯合商標)│一片│││││-外盒││││││GAMEBOY(第441112號正商標)││││││-外盒│││├──┼────────┼───────────────┼────┼──┤│五九│甲子園│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卡匣│││├──┼────────┼───────────────┼────┼──┤│六十│大盜伍衛門4代│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螢幕│││├──┼────────┼───────────────┼────┼──┤│六一│SELECTION12│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外盒、卡匣││││││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六二│まゼフこモンスタ│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2│-外盒、卡匣、標帖││││││GAMEBOY(第441112號註冊商標)││││││-外盒、卡匣、標帖、說明書│││├──┼────────┼───────────────┼────┼──┤│六三│大刀│Nintendo(第816646號註冊商標)│一片│││││-螢幕│││├──┴────────┴───────────────┴────┴──┤│總共九十三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