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鳳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薛正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2年10月3日以高市鳳警秩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薛正光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
元。
扣案強力膠(富士接著劑)壹條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民國102年9月26日下午2時許,在高雄捷運鳳
山站體內男廁,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
膠(富士接著劑),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強力膠(富士接
著劑)1條。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其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應堪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規
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對於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害程度
,及其行為時之動機暨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處罰。又扣案強力膠(富士接著劑)1條係
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同
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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