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68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國賢
被   告  蘇碧珠
上列當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2年10月2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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