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玉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84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執聲沒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圖形( 熊大 )」商標圖樣之襪子共拾雙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434號被告賴玉峰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期滿。扣案物仿冒LINE商標襪子10雙,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書贅載「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應予刪除),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玉峰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84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於111年11月24日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圖形(熊大))」商標襪子10雙,係被告本件犯行所查獲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查報告書、搜索現場及扣押物照片、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