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西瓜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651號被告林建治涉犯傷害案件,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而扣案之西瓜刀1把,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165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2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西瓜刀1把,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傷害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見111年度偵字第15490號卷第6、41、42頁、第67頁及反面),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15至18、21至23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