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522號
原 告 賴冠瑋
訴訟代理人 賴宏祈
陳明發 律師
被 告 陳美芬
訴訟代理人 吳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廖曉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522號
原 告 賴冠瑋
訴訟代理人 賴宏祈
陳明發 律師
被 告 陳美芬
訴訟代理人 吳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