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八號
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壹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二千零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十六元│退郵二十四元│├─────────────┼────────────┼──────────┤│合計│二萬二千三百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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