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66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6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665號抗告人 郭秋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南臺科技大學等2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抗告人爰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152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04年3月1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姜素娥法官許金釵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莊子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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