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83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違反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4月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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