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2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91年8月26日犯妨害自由等罪,於92年10月7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9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3年1月20日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351號判決駁回上訴(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097、11349、10323號、92年度偵字第160號),於93年2月26日確定在案。
二、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談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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