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9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於民國86年犯盜匪、煙毒二罪,煙毒案判刑3年6月,案號為86年度上訴字第3737號;盜匪案判刑9年,案號為86年度上更(一)字第833號,以上二案均符合減刑條例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第1項。
三、另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係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7款所列限制減刑之罪,且宣告刑逾1年6月,應不得減刑,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