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9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410號判決可稽。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385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影本一件在卷可按。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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