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等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2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9月24日犯殺人罪,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嗣經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22093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又其所犯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雖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惟受刑人甲○○係自首而受裁判,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王詠寰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