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980號聲請人甲○○即 王枝相
樓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聲請人於98年5月25日陳報甲○○、 王韋力王乃毅 三人簽名與用印,是否表示其為正確聲請人)。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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