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八三八號
聲請人 江國貴 相對人 王秀娟
劉興杰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八十七年存字第三四六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佰玖拾萬元,准予返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三四八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壹佰萬元貳張(000000、四0四五二九)、伍拾萬元壹張(C0六二七二)、壹拾萬元肆張(A0六0八七-A0六0九0)計貳佰玖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