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彥駖
   李妙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219元,應
     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7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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