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45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秉珊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12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由原告公司蓋印之準備書狀一件,準備書狀應記載下列
  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並提出繕本一份(含全部證物):
 1.附表所列各筆金額究係依何法律關係請求,如係信用卡,應
  按各筆金額提出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說明被告積欠本金金
  額係如何計算得出?
 2.信用借貸部分,則應敘明被告係何時貸款?貸款金額若干?
  依約應如何清償?被告最後一次繳款時間、尚積欠本金金額
  如何計算得出?並應檢附清晰之借據及繳款明細資料為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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