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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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一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附表一、二應更正如本裁定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附表一、二,茲發現影印過程中有脫漏情形(原本並無錯誤),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如本裁定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