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六號
聲請人己○○相對人戊○○
甲○○丙○○乙○○丁○○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七一一四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台幣捌拾捌萬肆仟柒佰元為擔保金,而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六四三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並經本院執行命相對人即債務人對於坐落台南縣○○鄉○○段一七一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南縣○○鄉○○村○○街○○○號房屋不得移轉占有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在案。茲因該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五一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勝訴確定在案,故聲請人供擔保之原因應已消滅。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七一一四號民事假處分裁定、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六四三號提存書、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五一號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以上均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保全程序執行卷宗、提存卷宗及民事卷宗核閱無誤,應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既已獲本案勝訴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規定,其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系爭提存之擔保金,而毋庸法院裁定。因之,聲請人依前揭規定,提起本件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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