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符合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文件說明公司所營事業及最近三年之業務狀況。
三、公司最近三年度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表冊。
四、對於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
五、提出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名冊,並註明其權利之性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川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