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參仟零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四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費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柒佰貳拾柒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壹佰柒拾伍元│原繳參佰肆拾元,嗣已退郵壹佰陸拾伍元││││,計壹佰柒拾伍元。│├────────┼────────────┼──────────────────┤│本件送達郵費│壹佰零貳元│共三份,每份叁拾肆元│├────────┼────────────┼──────────────────┤│合計│貳萬參仟零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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