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杜進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並自行送達繕本於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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