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繼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繼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催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死亡)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本院或聲請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承認繼承之聲明或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第二項所定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死亡,聲請人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管字第一二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遺產清冊一份。
二、經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管字第一二號民事卷宗核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吳宏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孝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