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同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70號原告 游文吉
游博源 蔡偉志
蔡瑋凱蔡瑋楷
游勝欽 游士賢 游两儒 游濟銘
洪聖賢 (即 游美燕游重春 承受訴訟人)
游惠裕 (即游重春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游美鳳 (即游重春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號三樓原告 游朝淵
游朝安 游朝期 游重孝 游重順
游舜智 游宗旻 游宗霖 游舜發
游舜旭
游信郎 蔡依萍
游家凌 (即 游常明 之承受訴訟人)
游家偉 (即游常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雲 (即游常明之承受訴訟人)
劉阿桂 上二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雯 律師
林楷傑 律師原告 游金龍 (即游重春承受訴訟人)
吳雅雯 (即游美燕之繼承人即游重春承受訴訟人)
游傑竣
粘龍珠 游紋燕 游琇姬 吳麗紅 劉華中 劉華南 劉蕙芳 被告 游永倫
莊富成
游文志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益群 律師被告 游振峰
郭承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同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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