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江益選任辯護人陳旻沂律師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 律師被告 吳千瑜 選任辯護人 王靖夫 律師被告 劉旭瀛 選任辯護人 李春輝 律師
吳任偉 律師被告 楊月華 選任辯護人 李育禹 律師被告 賴嚮景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 律師
李合法 律師 江信賢 律師被告 葉堂宇 指定辯護人 黃逸柔 律師被告 陳俊宏 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 律師
吳復興 律師被告 賴玉霞 選任辯護人 鄭家豪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劉芝光 律師被告 王惠美 選任辯護人江信賢律師被告 周金樹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芬 律師被告 高全成 選任辯護人 高嵐書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被告 王興華 被告 邱春梅 被告 吳素琴 被告 劉東漢 前列被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顏婌烊 律師被告 梁景發 指定辯護人 黃正彥 律師被告 李慧 指定辯護人 蔡淑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變更期日如下:
主文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02年11月29日。
理由
一、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之宣判期日原為民國102年11月30日,惟該日為國定假日星期六,爰變更該宣判期日為民國102年11月29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曾子珍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