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7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惠慧具保人陳國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4日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被告張惠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經具保人陳國強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2年6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到庭接受審判,竟無故不到庭,本院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確已逃匿,而本院雖命具保人於102年7月11日下午2時10分偕同被告到庭,並將該傳票交郵務機關送達至具保人位於桃園縣○○鄉○○路○○號8樓之1之住處,因未會晤本人,而於102年7月10日將該傳票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參,惟具保人前於102年3月14日已因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現仍未釋放出所,此有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院上開命具保人偕同被告於102年7月11日到庭之傳票自難認已合法送達,而不得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原裁定未及審酌,逕行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自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昌澤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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