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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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 王瑞彥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柯正崑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超群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葉漢中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王瑞彥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九日下午三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次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者之事由;第75條第2項規定,於前項但書情形準用之;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二項之規定。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第8項、第9項、第7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基於消債條例之立法意旨,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應係指債務人於協商或調解成立後,客觀上聲請人之支出增加,或財產、收入減少,非其成立協商時所能預期,致債務人於清償協商金額後,即無法維持其基本生活,諸如物價上漲、債務人或家屬患病等導致支出增加,或因意外、病痛而工作能力減損、僱用之公司倒閉或裁員等非自願性失業、或減薪等以致收入減少等情事。至所謂「履行有困難」即應以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仍不足以清償協商條件所定之數額,始足當之,以衡平債權人及債務人間之權益,並符憲法第15條所定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意旨。再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42條第1項及第4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主張: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前,曾依照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下簡稱債務協商機制),與當時最大債權銀行即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等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約定自民國95年7月起,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47,805元,嗣因98年金融海嘯,聲請人每月收入減少,無法清償協商款項,迫不得已毀諾,是聲請人有顯屬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等情。毀諾後,聲請人再於99年1月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個別一致性協商方案,每月清償金額約為26,661元,然自101年2月起,遭公司刪減底薪額度,收入減少,根本無力償還每月之協商金額,是客觀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依消債條例提出本件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為3,482,18
8元,債務人前於消債條例施行前,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於民國95年6月21日成立協商,雙方約定債務人自95年7月起每月應償還款項為47,805元,分120期,利率2%,然債務人自協商成立後繳納39期即於98年9月毀諾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1份、安泰銀行提出聲請人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協議書附卷足憑,核閱無訛,堪信為真。
㈡聲請人主張其目前任職於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
公司,每月薪資約為19,004元,固據提出聲請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1年1月至12月及102年1月至
6月薪資明細表為證。然依聲請人提出薪資明細表所載,其每月固定受領收入雖僅有基本薪資及伙食津貼,惟為充分反映聲請人之償債能力,應以聲請人之整體收入為綜合衡量,各種津貼、獎金(例如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目標達成獎金、績效獎金、全勤獎金等)、加班費等收入仍屬聲請人之收入,應一併計為聲請人之薪資,始能正確反應其收支狀況及償債能力,否則無異認同聲請人得毫無節制任意花用該額外所得等收入,而與消債條例之立法意旨相悖。另聲請人每月遭公司強制扣除之健保費為1,132元,有前揭102年5月薪資明細表在卷可稽,然本院參酌衛生署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㈢(有一定雇主之受顧者適用),聲請人每月遭扣除之健保費1,132元為本人加3眷口之費用,則聲請人每月應負擔其本人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金額為283元,故聲請人每月健保費應以283元列計。是據聲請人所提出之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2年1月至102年6月薪資單,則其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約19,581元【計算式:〔230,739+18,800+18,800+18,800+19,047+19,047+5,000(102年度年終獎金)+149元(102年度基金獎金)+2,500(102年度三節獎金))÷17=19,581,元以下4捨5入】,再扣除勞保費345元、健保費283元、團保費(誠信)52元、福利金86元,是聲請人每月平均實領收入為18,815元,此有前揭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明細表可稽,則以此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始符公允合理,故聲請人平均月收入應為18,815元。
㈢就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部分,按消債條例之立法意旨,
乃在於幫助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得藉由更生或清算程序,走出經濟困境,避免走向絕路,實現憲法所保障之生命權,其並非在幫助債務人保持其舊有之生活水平,因此在考量所謂之「生活必要性支出」,自以維持一般人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為準,否則對債權人即屬不公,而在扶養費支出之考量上,亦應以實際上確有受扶養必要之支出為準,其與法定扶養義務自當加以區別。茲就其細目說明如下:
⒈膳食費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膳食費3,000元,聲請人
雖無提出任何單據可資佐證,然本院審酌飲食確為每日必要支出並參酌目前社會物價,認聲請人主張之金額尚屬合理,,准予所列。
⒉聲請人主張其目前與父親 王安隱 同住,以負擔每月水費426
元、電費1,302元、有線電視費538元、瓦斯費1,760元作為相當租金之代價等情,並提出台灣自來水公司水費已繳金額表、台灣電力公司電費資訊表、國生有線電視公司收費服務單附卷為憑。本院審酌人民有居住以維持基本人性尊嚴之需求,而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其自有租屋居住之必要,倘若聲請人在外居住,仍須有租金之支出,且聲請人每月支出水費426元、電費1,302元、有線電視費538元,瓦斯費1,760元,共計4,026元,金額尚屬合理,復有實際支出證明附卷可證,故聲請人主張其負擔相當於租金代價之水、電、瓦斯費等情,洵屬可採。惟有線電視並非維持生活水平所需之必要費用,應剔除之,故此部分費用,應以每月支出水費426元、電費1,302元及瓦斯費1,760元列計。
⒊電話費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付電話費用542元,並提
出電信費帳單以資佐證,本院參酌聲請人從事證券營業員之工作性質及必要性,認此金額尚屬合理,且有實際支出單據附卷足憑,應予准許。
⒋交通費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交通費700元云云。聲請
人雖無提出相關之實際支出單據或資料可資佐證,然本院審酌此部份尚屬通勤必要支出,該金額亦為合理,並無奢侈浪費之虞,准予認列。
⒌保險費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付保險費1,066元,固據提
出富邦人壽(原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Z000000000-0保險單,然此係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以外之保險契約,於聲請人負債而無法清償之情形,此保險費之支出既非為維持債務人生存之必要費用,難認係屬債務人必要之支出,應予剔除。
⒍扶養費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支付於高雄就學之子王○生
往返嘉義高雄之交通費1,000元云云。經查,聲請人之子王○生00年0月生,為19歲之未成年人,目前就讀於樹德科技等情,此有王○生之戶籍謄本、樹德科技大學學生證附卷為證,故此部分之支出亦准予認列。
⒎綜上,則聲請人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為8,730元(3,000+426+1,302+1,760+542+700+1,000=8,730)。
㈣以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18,815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8,
730元,僅餘10,085元,即已不足繳納前揭協商金額47,805元,則聲請人顯有客觀上收入不足,致其連續3個月以上無法依協議繼續償還等情,洵堪認定。是聲請人主張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揭協商之清償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乙節,堪信為真實。
四、末查,債務人於毀諾後,雖曾於99年1月間與各權人成立如附表所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每月還款金額共計26,661元等情,除有華南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到庭陳稱債務人個別協商金額確如附表所示每月還款金額外,並有聲請人與附表所示債權人簽訂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年6月21日台新總債清組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陽信商業銀行102年6月24日陳報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2年6月28日陳報狀、玉山商業銀行102年6月21日陳報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2年6月24日陳報狀、元大商業銀行102年6月25日陳報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2年6月25日陳報狀、安泰商業銀行102年6月27日陳報狀、滙豐(台灣)商業銀行102年7月1日陳報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2年7月18日陳報狀在卷可稽,是債務人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個別一致性協商還款方案之每月還款總金額為26,661元乙情,堪信屬實。然而,以債務人每月收入18,815元,扣除前揭每月必要支出8,730元後,所餘10,085元之金額,亦不足以償還前揭與各債權人個別一致性協商之總金額26,661元,且聲請人名下復無任何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是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乙節,應可相信。從而,聲請人既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自應允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選擇以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於法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五、末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更生之聲請,業經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爰依前揭規定,命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02年9月9日下午3時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許錦清附表┌──┬──────┬─────────┬──────┐│編號│債權人│還款方式│每月還款金額││││││├──┼──────┼─────────┼──────┤│1│安泰商業銀行│分180期,利率3%,│4,645元││││每期還款4,645元││├──┼──────┼─────────┼──────┤│2│滙豐(台灣)│分180期,利率3%,│801元│││商業銀行│每期還款801元││├──┼──────┼─────────┼──────┤│3│日盛國際商業│分180期,利率3%,│813元│││銀行│每期還款813元││├──┼──────┼─────────┼──────┤│4│玉山商業銀行│分180期,利率3%,│1,443元││││每期還款1,443元││├──┼──────┼─────────┼──────┤│5│陽信商業銀行│分180期,利率3%,│668元││││每期還款668元││├──┼──────┼─────────┼──────┤│6│遠東國際商業│分180期,利率3%,│1,090元│││銀行│每期還款1,090元││├──┼──────┼─────────┼──────┤│7│元大商業銀行│分180期,利率3%,│232元││││每期還款232元││├──┼──────┼─────────┼──────┤│8│台北富邦商業│分180期,利率3%,│864元│││銀行│每期還款864元││├──┼──────┼─────────┼──────┤│9│國泰世華商業│分180期,利率3%,│3,033元│││銀行│每期還款3,033元││├──┼──────┼─────────┼──────┤│10│永豐商業銀行│分180期,利率3%,│2,050元││││每期還款2,050元││├──┼──────┼─────────┼──────┤│11│華南商業銀行│分68期,利率3%,│250元││││每期還款250元││├──┼──────┼─────────┼──────┤│12│渣打國際商業│分180期,利率3%,│950元│││銀行│每期還款950元││├──┼──────┼─────────┼──────┤│13│台新國際商業│分180期,利率3%,│2,530元│││銀行│每期還款2,530元││├──┼──────┼─────────┼──────┤│14│中國信託商業│分150期,利率0%,│4,260元│││銀行│每期還款4,260元││├──┼──────┼─────────┼──────┤│15│兆豐國際商業│分180期,利率3%,│995元│││銀行│每期還款995元││├──┼──────┼─────────┼──────┤│16│板信商業銀行│分120期,利率2%,│2,050元││││每期還款1,438元││├──┼──────┼─────────┼──────┤│17│台灣美國運通│分180期,利率3%,│599元│││國際股份有限│每期還款599元││││公司│││├──┼──────┼─────────┼──────┤│合計│││26,6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