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雅芳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
一、將來若法院准許更生,聲請人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
三、聲請人稱任職於寯陽實業有限公司,現是否仍任職於該處?若否,則離職原因為何?目前改至何處任職?請提供其服務單位名稱及雇主聯絡之方式(含電話、地址)。
四、請陳報自102年1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生活必要支出應敘明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及各項金額,並提出支出證明,如有投保保險,亦一併提出保險契約、每月繳款金額,及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時間。
六、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房租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七、如有其他財產如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並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八、聲請人若持有基金、股票等,本院將來若准許更生,將要求聲請人將該等股票全部變賣,作為更生方案清償內容之1部分。而聲請人為要保人,所投保之全部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為父母、配偶、子女、他人、自己……均在內),若有解約金可領回,本院將要求聲請人以解約金作為更生方案清償內容之一部分,否則應另行清償相當於解約金之金額。聲請人是否能接受?
九、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擔任他人債務之保證人?如有,其主債務人為何人?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債權人為何人?地址為何?目前主債務人是否依約清償?如否,債權人是否已對臺端求償?該債務餘額若干?
十、請將聲請人名下目前所有之各金融帳戶存摺影印一份(須含封面及最新餘額)提出。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債務人清冊,縱無債務人亦應提出。
十二、聲請人自陳95年協商成立時,無薪資收入,嗣97年間因配偶收入減少致毀諾,惟聲請人於95年間為何曾於東陽實業廠、建康科技、寶貝龍電子遊戲場等公司有投保紀錄?另請聲請人說明當初協商之還款期數、每月還款金額為何?又聲請人聲明每月可清償8000元,則是否尚可履行當初協商之內容,而無不能清償之虞?
十三、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家屬共同居住?如是,該房屋為何人所有?目前共幾人共同居住?其水費、電費、瓦斯、電信等費用是否應共同分擔,而非聲請人獨自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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