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債務人 鄭貴玉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
一、將來若法院准許更生,聲請人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
三、聲請人目前有無其他工作?如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四、聲請人曾參與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故請說明係何原因致調解不成立?
五、請說明聲請人配偶 王獻隆 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
六、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房租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並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八、承上,聲請人為要保人,所投保之全部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為父母、配偶、子女、他人、自己……均在內),若有解約金可領回,本院將要求聲請人以解約金加入更生方案,作為清償內容之一部分。若不願解約,須另行提出於相當於解約金之金額,加入更生方案(參考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聲請人是否能接受?(若不能接受得自行撤回聲請。)
九、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擔任他人債務之保證人?如有,其主債務人為何人?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債權人為何人?地址為何?目前主債務人是否依約清償?如否,債權人是否已對臺端求償?該債務餘額若干?
十、請將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名下目前所有之各金融帳戶存摺影印一份(須含封面及最新餘額)提出。
十一、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家屬共同居住?目前係幾人共同居住?其水費、電費、瓦斯、電信、管理費等費用是否應共同分擔,而非聲請人獨自支出?又聲請人為何每月電話費高達1,366元?且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支出高達12,000元之租金(含1000元管理費)?並請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供參。
十二、聲請人自陳平均每月需支出6,500元之教育費,則聲請人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為何仍讓子女就讀學費昂貴之私立學校,且未使其申請就學貸款?又長子王冠文就讀大學,成年在即,且曾於城楓食品坊領有工資,則可望其打工減輕家裡負擔,是否無須再支出其教育費及扶養費?
十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規定,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法院始得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故經本院向債務人服務之日新國民小學函查結果,聲請人為日薪代理教師,且至102年6月30日學期結束離職,則聲請人如尚未覓得固定工作,應尋覓具經濟能力之人擔任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請聲請人陳報其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