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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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60號原告 許世賓 原告 蔡靜宜 即 卓越 產後護理之家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被告 周詩淵 被告 謝建文 被告 溫思含 被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詠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依起訴狀所載被告住所地及營業所均係在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