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15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黃桂興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15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黃桂興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