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92號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漢威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6月1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章曉文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