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363號
原   告 能匠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鎮邦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茂祥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421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