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原告 邴兆淑
邴 兆弟
共同
法定代理人南投縣政府
代表人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
被告 鄭家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6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顏代容
法官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書瑋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