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原告 邴兆淑

兆弟

共同

法定代理人南投縣政府

代表人 許淑華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

被告 鄭家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6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顏代容

法官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書瑋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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