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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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告 阮謝瑞枝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 律師
被告 杜司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與原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借名登記之債權行為及於114年1月9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㈡被告應就系爭不動產,於114年1月9日以借名登記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原告所有等語。聲明第1、2項間,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皆在使系爭不動產回復為原告所有,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70,100元(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7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7,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二庭法官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王嘉祺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本件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現值
價額
備註
1
嘉義市○○段0地號土地
13,383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2,600元
34,795,800元
(計算式:13,383×2,600=34,795,800)
2
嘉義市○○段0○0地號土地
226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2,600元
587,600元
(計算式:226×2,600=587,600)
3
嘉義市○○段0○0地號土地
13,224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2,600元
34,382,400元
(計算式:13,224×2,600=34,382,400)
4
門牌號碼嘉義市○○里○○路000號附1之未保存登記建物
99.20平方公尺
304,300元
304,300元
合計
70,070,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