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

聲請人 黃子芸 律師即 陳瑞慶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陳瑞慶(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2月1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瑞慶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瑞慶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瑞慶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862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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