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台中縣○○鄉○○村○○路○○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就竊盜犯行與同案共犯甲○○有勾串證詞之虞,於民國95年9月29日予以羈押在案。上開竊盜案件,茲經本院審理終結,認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命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台中縣○○鄉○○村○○路○○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林慧英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