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055號聲請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834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士簡字第1085號),移由本院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等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普通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94年10月28日本院士林簡易庭訊問時當庭撤回告訴,有該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本件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規定,即不能逕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