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9號原告慶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翊安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翊安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6,3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8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鐘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