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2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1028號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269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97年10月20日下午5時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藍家偉書記官王雪招通譯廖錦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強制戒治,於民國(下同)92年8月29日因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及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4月確定,於84年2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惟於假釋期間,因恐嚇罪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5月及3年3月、6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1年2月、1年確定,並撤銷前開之假釋,入監接續執行殘刑;嗣於90年3月2日再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其於假釋期間因施用毒品案件遭撤銷假釋,再入監執行殘刑,甫於95年12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5月18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街友人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燃燒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97年5月21日20時許為警查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王雪招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