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7年2月26日起至99年2月25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⒉聲請人95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8年1月
迄今薪資單(除轉帳證明外)、聲請前2年內之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聲請人支出必要生活費用、保險費及扶養費之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
⒋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⒌應分擔扶養義務人 劉淑萍劉威廷 96、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聲請前兩年依約定繳納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⒎聲請人如有其他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
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
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⒐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⒑說明是否有積欠遠東及永豐銀行債務?(據聲請人聯徵中心信
用報告顯示有該二筆債權),如有者,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到院,並重新向最大「金融機構」永豐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之申請進行協商程序。
⒒名下是否有機車或其他動產?如有,請提出該車行照影本到院。
⒓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最近2年使用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證券存摺),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⒔提出與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山電久有限公司間之債權存在證明文件(如債權轉讓通知書、法院裁判書等)。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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