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9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919號
原   告  邵明斌
       沈慧南
       湯順甄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 律師
被   告  吳孟宗
上原告邵明斌、沈慧南、湯順甄與被告吳孟宗間給付會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均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00,00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合
計3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
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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